济南市历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济南市历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历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历城物协”。英文名称:“LICHE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LCPMA”。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历城区域内从事物业相关服务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区域范围外从事物业相关服务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均可参加本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性有关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历城区物业管理市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是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历城区民政局,接受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协会业务范围具体如下: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研究制定,开展诚信管理和从业人员水平评价。
(二)建立物业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搞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建立行业激励、惩戒等机制,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推动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物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为政府管理决策服务。
(四)为会员的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动会员与其它地区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横向合作交流,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物业管理质量评价和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人才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七)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行业声誉。主办历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八)承接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记载事项与会员证书上列举事项一致。会员有名册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行业自律,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拖欠会费6个月以上的;
(三)1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1名主要负责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成员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会员资格的终止;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会长可聘为名誉会长;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副会长可聘为名誉副会长。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参加或不参加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理事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人,由第一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第一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监督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主要从协会理事、会员单位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定、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单位考核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七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办理会员入会和退会;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参加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六)处理本会的其它日常业务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 6 月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