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
全国人大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进行了审查。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能否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2)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能否低于上位法规定。(3)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能否对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比例作出规定。
二、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立法法以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实施情况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社会及历史等原因,物业纠纷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如老旧小区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承担,以及私拆承重墙损害其他业主生命财产权益等事件。有的地方在立法过程中,为加强物业管理,解决实际问题,作出了一些探索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权限,与民法典、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还应当注重立法的实践效果,具有可操作性。
1、关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