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分级管理试点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分级管理试点的通知
各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精神、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现场会精神,推动实施《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规范提高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质效,决定开展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分级管理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设区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小区。
本实施范围以外的居民小区可参照执行。
二、级别划分
1.垃圾分类一级城市居民小区:已实现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装修(含大件)垃圾分类收集,各类垃圾已开展分类运输。
2.垃圾分类二级城市居民小区:已实现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或装修(含大件)垃圾分类收集,各类垃圾已开展分类运输。
3.垃圾分类三级城市居民小区:已实现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各类垃圾已开展分类运输。
三、工作目标
根据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情况、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垃圾分类工作实效等对居民小区进行分级。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原则,整体安排、分类推进、稳步扩大垃圾分类三级城市居民小区覆盖范围。已满足垃圾分类三级城市居民小区要求的,应按照垃圾分类二级、一级城市居民小区要求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到2027年底,基本实现设区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9-12月)。各设区市对城区范围内居民小区开展摸底排查,全面了解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开展情况。掌握目前达到垃圾分类一级、二级、三级条件的城市居民小区的数量和规范提升计划等。
(二)规范提升阶段(2025年1-8月)。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内居民小区基本情况,按照“一小区一策”的原则,规范提升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通过优化收集设施设备布局,按量科学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或设施设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养成源头分类投放的生活习惯,确保有效分类收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能够达到垃圾分类三级城市居民小区要求。已满足垃圾分类三级城市居民小区要求的,主动开展厨余垃圾、装修(含大件)垃圾分类,按照垃圾分类二级、一级城市居民小区要求提升工作水平。
(三)评估认定阶段(2025年9-12月)。对照《山东省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分级试点评估事项(试行)》(见附件)要求,区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对本区范围内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认定,按照垃圾分类一级、二级、三级城市居民小区形成分级清单,于2025年9月底前向市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设区市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申报情况,通过交叉验收、抽查暗访、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省级备案工作。
(四)实施动态调整。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级别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检查督导情况,适时调整小区等级。要及时总结分级管理过程中投放点升级改造、发动群众参与、组织志愿者服务、加强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经验,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情进行不定期暗访抽查,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分级管理是推进垃圾分类提质增效转型、加强基层治理的有效举措,也是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调对接,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通过志愿者服务、社区宣传等方式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准确分类、养成习惯。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适当加大对未开展垃圾分类小区的执法力度,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开展针对性专项执法检查,为分级管理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提高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9日